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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損傷無法恢復 索賠不受止賠協議限制(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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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3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4:00

  在線律師:馬濤律師(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

  邱先生:2011年我在一家醫院做了一個囊腫切除手術,手術過程中我的神經受到損傷,導致我手術後手指麻痹而且沒有知覺,我當時要求醫院負責,醫院説這種麻痹的現象很快就會好轉,最多一個月後就會恢復,而且同意免除我囊腫切除手術的幾千元費用,但要求我與醫院簽下了以後不再要求醫院賠償的協議。可是在我出院以後,我的手指麻痹一直未能好轉,我諮詢了其他醫院的醫生後得知,這種神經損傷是永久性的,無法治愈的,我覺得原來的醫院騙了我,但是我已經與它簽了協議不再追究,我現在能不能起訴醫院要求賠償?

  馬律師:雖然你當初與醫院簽了不再追究的協議,但你現在仍然可以起訴醫院要求賠償,不受這個協議的約束。但是首先要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醫院是否負有責任,然後才能確定醫院是否應該賠償。

  王女士:我們進廠四年了,單位除了工傷保險其他沒有給我們辦任何保險,我們現在辭職要不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有沒有理由扣我們的工資和進廠時收我們的押金5000元?

  馬律師: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退還剋扣的工資和押金。

  秦女士:2009年1月,南京某處一房地産開發商與我達成口頭協議,開發商以6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店面給我。隨後,我分三次向開發商交付購房款。2010年2月,開發商書面承諾將該店面交付給我並辦理登記備案。2010年9月,這家房地産開發商又與他人簽訂房地産買賣協議,將我所購買的該店面以9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協議簽訂後,李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90萬元。請問馬律師,我應當如何維權?

  馬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與你方之間的購房協議。李某作為第三人,可主張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月1日上午9:30-11: 30下午1: 30-3: 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的羅利軍律師。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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