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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官員挪用200萬買基金 銀行遊説誘發犯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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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有關方面獲悉,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地産交易中心副主任賀某,因挪用公款200萬元用於購買基金,被社旗縣人民法院判處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賀某自2007年12月21日至今任社旗縣地産交易中心副主任,負責代收國有土地拍賣、出讓的拍賣佣金代理服務費的收取、管理職責。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賀某涉嫌挪用公款的最初起因,源於社旗縣地産交易中心的一次職能變更。據該中心一名工作人員供述,該中心是社旗縣土地局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事業單位。原來土地拍賣的佣金就由該交易中心收取。但2008年,河南省相關部門前來檢查時提出,交易中心沒有收拍賣佣金的資質,收費不合法,要求改正。

  2009年5月,縣土地局召開領導班子會,要求交易中心找有資質的拍賣行合作收取佣金。後南陽一家正規拍賣公司負責拍賣事宜,拍賣佣金雙方按55%和45%分成。

  正是在這些費用的處理過程中,賀某犯下了錯誤。法院審理查明,賀某將所收取的土地拍賣費用,存到了用自己名字開戶的銀行卡上,該卡上的費用有賀某自己的私款也有地産交易中心收取的拍賣費用。至2010年12月27日該卡金額近300萬元。

  2010年年底,賀某存款的銀行為了壓低當年存款金額,以便次年下達經濟任務時有個較低的任務數,安排員工找存款餘額較大的客戶購買貨幣基金。該行工作人員馮某和王某從該行領導提供的餘額大戶中看到了老朋友賀某的名字,即找到賀某聯絡,讓其購買基金。

  “我卡上的錢是單位的公款。”在兩名朋友給賀某打電話時,他進行了回絕,然而很快他又被朋友説服了。“他們説沒事,只用幾天就行,我過了幾天分別將我的身份證交給他們,他們幫我辦的手續。”

  法院查明,賀某分兩次購買了200萬元的基金,2011年1月6日贖回基金後,共盈利1404.81元。法院認為,賀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但鋻於賀某挪用公款的主觀因素是銀行為了本部門的利益而主動找到他,且賀某所挪用公款的時間較短,國家財産也沒受到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賀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沉思錄

  此案中,賀某挪用公款的經歷不得不讓人深思:一方面,銀行為追求部門利益,完成指標,明知存款為公款,仍不斷説服存款人以此購買基金,足以折射出當前個別金融機構為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責任的現象;另一方面,賀某主觀上的退讓也是誘發此案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説明個別官員的守法、廉政意識亟待提高。(記者范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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