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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違規不聽勸 最高罰二百 場所禁煙不到位 負責人受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2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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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馬庚申)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規定,個人在禁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該條例,禁止吸煙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該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其法人代表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1.不建立禁煙管理制度,不設置禁煙檢查員,不開展禁煙宣傳教育;2.在禁煙區域不設置醒目禁止吸煙標誌;3.在禁煙區域內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4.對在禁煙場所、區域內吸煙者不予以勸阻的。同時,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置吸煙室又不禁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罰款。

  對於阻礙控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煙執法人員、禁煙檢查員、勸阻吸煙人員者,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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