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違法採砂最高罰3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訊 (記者 鄭昭) 記者從福州市人大常委會修改的《福州市河道採砂管理辦法》中了解到,修改後的辦法加大了對違法採砂的處罰力度,將處罰金從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30萬元。

  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表示,目前,違法採砂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違法成本較低。據測算,一艘中型以上的普通採砂船舶一晚採砂可獲違法收入3萬元-5萬元,原辦法對違法採砂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採砂船主起不到威懾作用。同時,違法採砂行為隱蔽性強、取證難,有必要對執法時查獲的違法採砂船舶實施扣押,並對“三無”船舶、擅自改拼裝船舶,以及多次違法採砂等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船舶,採取沒收的行政處罰措施。

  為此,修改後的辦法規定:“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或者在禁採範圍內採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採砂船舶和違法採砂機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採砂船舶和違法採砂機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違法所得
  • 違法成本
  • 船舶
  • 三無
  • 福州市河道採砂管理辦法
  • 人大常委會
  • 行政處罰措施
  • 處罰金
  • 河道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