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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熱點問題解答(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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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是全國第21個稅收宣傳月,活動主題是“稅收 發展 民生”。為進一步提高全區人民的稅收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稅,《天津日報 北辰之聲》與區國稅局聯合推出《稅收熱點問題解答》專欄,突出宣傳稅法、稅收政策和辦稅服務,宣傳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宣傳依法誠信納稅等內容。

  1.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依據《關於規範納稅人臨時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管科技處函〔2011〕4號)第三條規定: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的有效期限

  (一)承包租賃經營的,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承包租賃期。

  (二)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合同規定的承包期。

  (三)以上一至二項所列以外的納稅人,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一年。

  2.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如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

  答: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説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實行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分支機構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答:依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徵〔2006〕1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批准實行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向生産、經營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不進行稅種核定),其發票領購、資格認定、申報納稅、稅款徵收等稅務管理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4.納稅人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多少日內到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方有效?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應當於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5.以前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無照戶納稅人,現已領取營業執照,是否需再辦理稅務登記?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1號)第一條規定,無照戶納稅人已領取營業執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已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收回並做作廢處理。

  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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