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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豫開礦山要交環境保證金 關閉前應完成環境恢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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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鄭松波田園見習記者劉瑞朝王磊

  本報訊 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的《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規定,採礦權人應依照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礦山關閉前應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否則保證金不予返還。

  條例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採礦權人應依照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礦山關閉前,採礦權人應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或者恢復治理不達標的,保證金不予返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使用該保證金組織恢復治理,恢復治理費用超過保證金的部分由採礦權人承擔。

  採礦權人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治理,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按比例返還相應額度的保證金及利息。未按期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預期不繳存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按照採礦權批准權限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在建和已投産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採礦權人應當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採方式的,採礦權人應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並報原採礦許可批准機關審批。

  此外,條例規定,具有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具有觀賞、科普價值的地質遺跡,可建立地質公園。

熱詞:

  • 恢復治理
  • 礦山企業
  • 採礦權人
  • 礦山地質環境
  • 保證金制度
  • 繳存
  • 國土資源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草案)
  • 地質公園
  • 礦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