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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絕妨礙經濟監督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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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鄭陽洋報道 記者昨天獲悉:雲南擬修訂《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妨礙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經濟工作者或被撤職罷免。

  修訂草案中明確,省人大常委會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重大經濟事項;經濟運行調控情況;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施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事項進行監督。對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的,不按規定辦理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拒絕或者妨礙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的,省人大常委會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成或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人員予以問責;依法決定撤銷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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