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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減刑的“立功表現”情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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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同志: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聽説最高人民法院現已出臺了司法解釋,對何為“立功表現”予以了明確,請問具體的規定是怎樣的?讀者:朱先生朱先生: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産、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因此,只要犯罪分子有符合上述解釋規定的情形,就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從而進一步認定其是否可以減刑。廣東商盾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如洪黃振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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