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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傭居權上訴案28日宣判 將影響12萬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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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爭居港權上訴案,高等法院將於今日宣佈裁決和頒下判辭。資料圖片

  中新網3月28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將於今日就港府提出的外傭居港權上訴案,宣佈裁決和頒下判辭。

  該宗上訴案在2月展開3日聆訊,當時代表港府的大律師彭力克表示,法庭裁定入境條例違憲,會令近12萬名外傭有資格成為香港人,對社會和經濟帶來影響,重申《基本法》賦予政府權力,在入境條例就通常居住定出限制。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誌喜就反駁,政府的管制措施不可以淩駕《基本法》,剝奪部分人根據《基本法》享有的權利。

  對於外傭是否可獲居港權,雙方律師早前在庭上各自陳述觀點。李誌喜曾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列明,所有非中國籍居民在港住滿7年,都可以申請居港權;雖然外傭在港的生活有各種限制,但不能被視為逗留條件,且部分外籍公務員同受限制,不應只有外傭被限制申請居港權。李誌喜又表示,港府在回歸後受《基本法》限制,港府的出入境管制措施不可淩駕《基本法》之上。

  彭力克卻指出,假如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以字面解讀,好像等同越南船民等難民,只要居港滿7年,都可申請居港權,解釋不到為何政府可以限制難民申請居港權,卻不可限制外傭。他又指法庭考慮《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同時,亦須一併考慮《基本法》第一五四條賦予入境處處長實施出入境管制的權力,以界定“通常居港”定義。

  彭力克又引述終審庭應用英國的案例指,于英國居留的學生,不論逗留時間多久,目的亦只為讀書,也不可被視為“通常居留”。他又指,早于《中英聯合聲明》時,兩國政府已達成協定,將外傭列入非“通常居港”之列。

  彭力克認為,原審法官林文瀚裁定限制外傭申請居留權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在法律上犯錯;而本案的裁決將大幅影響社會、經濟及福利等問題,按照《基本法》立法的原意,香港的立法機關有權為了維繫社會及經濟狀況,解釋“通常居港”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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