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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貴重物品要“保價運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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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包騫 通訊員 邱何娟) 委託物流公司承運9箱酒,運輸途中丟失價值13920元的茅臺酒1箱,由於未保價運輸,托運人最終只討回300元的賠償款。近日,福建省燕嘉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樓區分店的負責人説到此事仍十分懊惱。

  去年3月17日,燕嘉分店委託員工小黃將9箱酒托運至上海。同日,小黃將這9箱酒交由盛輝公司承運,卻未選擇保價運輸。在運輸途中,盛輝公司將其中1箱茅臺酒弄丟,導致收貨人拒收貨物,其他8箱酒從上海被退回。燕嘉分店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盛輝公司賠償損失13920元。

  法院認為,燕嘉分店員工在托運單正面左下方採用加黑、加大字體印有“背面的特別約定,經閱讀和承運人詳細説明,本人有了全面、準確之了解,且無異議”的字樣旁簽名確認,據此可認為盛輝公司已就托運單背面的“特別約定”向燕嘉分店盡到提示義務。根據托運單上關於“對每件價值高於300元人民幣的貨物,托運人應選擇保價運輸……無保價的貨物最高賠償額每件不超過300元”的特別約定,燕嘉分店未對托運的貨物進行保價,應自行承擔由此産生的風險。燕嘉分店高於該賠償額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

  燕嘉分店對判決持有異議,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福州中院依法審理此案,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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