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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活動獲暴利被告陳某領刑又受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0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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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武清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07年間,自稱是廣州市麗人化粧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冒用該公司的名義,以開設網站宣傳及到武清進行現場宣傳等方式,稱該公司每價值人民幣200元的産品為一單,每購買一單便可參加活動,獲得返利人民幣240元,並根據購買單數不同將購買者劃分為省級代理、市級代理、縣級代理及普通消費者,按照各級代理及其發展的客戶購買單數進行分紅及提成。被告人陳某以上述消費返利活動為名,于2007年5月底至6月初,引誘武清區的龐某、王某、劉某等人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達116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推銷商品為名開設網站,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陳某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適用法律條款的意見是正確的,應予採納。被告人陳某在庭審中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認,依法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公民的財産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武清區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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