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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承銷商配售權解決定價失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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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劉國鋒

  安信證券總裁助理曲國輝在2012年中國投行競爭力論壇上表示,現行新股發行制度從實際操作來看更容易形成有利於發行人的價格向上定價機制,缺少有利於投資人的價格向下約束機制,從而導致近兩年新股發行價格普遍偏高。解決定價失衡必須賦予承銷商配售權。

  曲國輝表示,定價失衡問題的根源在於承銷商不能充分考慮投資者利益。新股發行中出現“三高”,主要是因為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往往容易形成共同利益,承銷商的收入與發行人的定價、融資規模有關,而與參與新股發行的投資者利益無關。

  這一制度設計缺陷具體表現在:一是詢價對象相對有限,只有公募基金、證券公司等6類機構,雖然2010年起也允許承銷商自主推薦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但絕大多數市場主體仍然沒有成為詢價和配售對象;二是由於承銷商不能自主決定配售對象和配售比例,導致“撒胡椒面式”的比例配售。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擴大公平性,盡可能擴大合格的詢價和配售對象範圍;二是形成承銷商需要同時對買賣雙方負責任的機制,而不能僅僅依靠道德約束。

  曲國輝表示,只有賦予承銷商配售權,才能在機制上保證承銷商對新股發行的買方負責,承銷商才有動力在融資方和投資方雙方的利益中尋找平衡點。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應為融資方提供適合其自身的融資方案,協助融資方和投資方産生合理的市場價格。因此新股發行應形成兩個角度的均衡:從賣方角度看能充分挖掘企業價值並得到市場認同;從買方角度看能準確評估企業價值並獲取投資收益。承銷商需要同時從兩個角度評估確認企業的價值,對買賣雙方均需要採取負責任的態度。

  曲國輝認為,給予承銷商配售權,必須嚴格約束承銷商的定價和配售行為,讓配售過程儘量公開和透明,防止內幕交易導致的利益輸送。對承銷商故意損害投資方或融資方利益的行為,應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以確保逐步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

熱詞:

  • 承銷商
  • 配售對象
  • 配售比例
  • 配售權
  • 定價機制
  • 公募基金
  • 三高
  • 企業價值
  • 投資者利益
  • 新股發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