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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刺死持鐵棍報復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03: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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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成諭福通訊員韓雯)因發生口角被毆,而心生不忿,遂找人報復,卻慘遭刺亡。日前,清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疑犯羅某健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3日下午,羅某健等人在清新縣龍頸鎮某路段與梁某、梁某清等人發生口角,梁某被對方用木棍毆打。2010年11月5日21時許,梁某帶領梁某清、李某文等十人手持鐵棍,駕駛摩托車去到龍頸鎮某大街欲找羅某健報復,當在某髮廊發現羅某健後,梁某即下車首先衝進髮廊,持鐵棍將羅某健的頭部打傷,羅某健拔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梁某揮舞,其中一刀刺中梁某的腹部,後梁某被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11月5日21時50分,清新縣公安局民警在龍頸鎮某衛生院將羅某健抓獲,但其在村民的幫助下戴著手銬逃走。11月6日1時許,羅某健主動到清新縣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羅某健賠償被害人家屬125000元。被害人家屬向本院請求對被告人羅某健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健在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時,應採用適當的方式進行防衛,但其不計後果,持刀揮捅,最終造成梁某死亡的嚴重後果,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至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定性應是聚眾鬥毆犯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雙方有聚眾鬥毆的事實存在,因此不予採納。考慮到羅某健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結合本案係防衛過當而導致的傷害案件,且羅某健能積極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因此依法給予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熱詞:

  • 羅某健
  • 鐵棍
  • 防衛行為
  • 報復者
  • 聚眾鬥毆犯罪
  • 龍頸鎮
  • 被害人
  • 2010年
  • 發生口角
  • 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