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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搭車出車禍照樣擔責 司機望減責法院不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城市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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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搭乘鄰居開的車去機場,路上卻遇到交通事故,鄰居負有事故的同等責任。近日,紅橋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通過這個案例告訴司機朋友,雖然讓人搭車是件助人為樂的好事,但在駕車過程中一定要多加小心,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否則不會因為好心搭載而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搭乘鄰居車輛,殞命交通事故

  “60後”男子孫某帶著家人一起由山東來津務工,租住在西青區某村,兒子在附近的工廠務工,“85後”的女兒在南方上大學。為了供女兒上大學,孫某打算出國勞務掙錢。事發當天,正是他前往北京坐飛機準備出國的日子。開車送他的是他租住房的鄰居律某。

  2010年8月31日淩晨1時53分,鄰居律某開車搭載孫某從西青區出發。經過紅橋區南運河南路時,律某駕車在南側第二條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北門外大街交口時,遇羅某酒後駕車沿北門外大街東側第二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律某所駕車輛的右前部與羅某所駕車輛的左後側相撞,使得律某的車向右側側翻,孫某在側翻過程中當場死亡。交管部門認定,律某、羅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對孫某的妻子兒女來説,這次事故無異於滅頂之災,奪走了全家人的頂梁柱,他們把律某和羅某以及兩輛事故車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在內的30多萬元。

  本是義務幫忙,希望減輕責任

  在法庭上,律某表示:“我與死者孫某是朋友關係,當天我搭載孫某送他去機場,屬於義務幫忙。出了交通事故,我也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據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及公序良俗原則,請求適當減輕我的賠償責任。”

  羅某也有意見,他説:“我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出事故時我是被撞的,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而且出事故時孫某沒係安全帶,他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他還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孫某的家人返還其墊付的搶救費用7500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賠償是一定的,具體到賠多少、由誰賠,法院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死亡賠償金一項,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計算之後為21萬餘元。孫某死得突然,給家人的生活造成一定影響,配偶及子女無心理準備,精神受到嚴重打擊,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加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法院最終共計支持29萬餘元的賠償額。

  好心搭載減責,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責任,兩輛事故車都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事故發生時孫某仍在車內,屬於車上人員,因此律某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羅某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11萬元。被告律某和羅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應各自賠償原告其餘18萬餘元損失的50%,各計9萬餘元。至於律某提出的“好心搭載減輕責任”的答辯理由,法院認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記者高立紅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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