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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木門變成複合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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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棗莊3月25日訊(記者 李淼 通訊員 周永恒) 日前,棗莊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棗莊市市中區一傢具經營商因欺詐消費者,被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買一賠一”的規定,判決賠償一倍損失即27510元。

  2010年2月27日,褚某與傢具經銷個體戶張某簽訂合同,約定褚某購買張某處一品牌木門一宗,合同價值27510元,購貨時張某在木門的價格簽上,註明材質為“櫻桃木”,合同顧客須知第四條中也明確載明木門是實木製品。合同簽訂當天,褚某支付了全部貨款,但張某供給褚某的貨物卻是實木複合門。

  棗莊中院認為,張某與褚某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其所訂合同顧客須知第四條載明了木門是實木製品的內容。根據實木傢具和木質門的國家標準,實木製品的範圍中也包括了全實木製品的類型。因此,張某與褚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認定為全實木門。張某作為經銷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其認為出售給褚某的是實木複合門,卻沒有在簽訂合同時向褚某明確進行告知和説明,存在欺詐行為。據此,棗莊中院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等規定做出了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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