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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凍結房獲刑十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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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訊(記者孫瑩)房主陳芳將自己的房屋一房二賣被發現,經過訴訟,房子被法院判給了買房人。在上訴期間,陳芳又隱瞞房屋被凍結的事實,再次將房子出售。石景山法院日前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陳芳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1萬元。前後兩次一房二賣,前一次只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後一次卻觸犯了刑法,違約與犯法的界限在哪呢?

  2010年9月,陳芳將自己位於石景山區的一套房屋分別委託兩家仲介公司出售。巧的是,這套房子在同一天的上下午被兩位買主分別以50萬和51萬元買下了。更巧的是,兩位買主是朋友,互相介紹自己買房的情況竟發現倆人買了同一套房。

  發現陳芳的一房二賣行為後,兩位買主找到她評理。陳芳以50萬賣虧了反悔為由,當即退了其中一位買主的錢,承諾將房子賣給出價51萬的買家劉晨。可此後,劉晨催著過戶,陳芳卻一直拖著。事實上,陳芳利用這段時間,欲將賣出的房子抵押借款。買房人劉晨發現後,生怕陳芳耍花招,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陳芳配合過戶。

  經劉晨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房屋的交易手續,審理後判決陳芳將房子過戶到劉晨名下。陳芳提出上訴,並在此期間隱瞞房屋已被法院裁定凍結交易手續,而且一審已經判給他人的事實,又通過仲介公司,將房子再次賣給他人,騙得購房款50萬元。在陳芳賣房後5天,一中院判決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法庭上,陳芳辯稱自己就是不想賣房給劉晨,才再次出售。而且她根本不知道房子被法院凍結,賣房時她已經告訴買主,這套房子涉及訴訟尚未結案,不存在詐騙。

  然而在證據面前,陳芳的辯解沒法站住腳。在法院的凍結通知書上,有陳芳的親筆簽名;因為不滿凍結裁定,她甚至專門起訴過。而買房人也作證説,陳芳從未説過房子涉訴,如果她明確告知,傻子也不敢買這種房子。

  石景山法院認為,陳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依法凍結的真相,騙取他人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案外追訪

  民事還是刑事

  區別在是否能履行合同

  陳芳前後兩次一房二賣,為什麼會出現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結果呢?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斌律師分析説,區分一房二賣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詐騙主要看産權人能否履行合同,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王律師説,房主賣房如果僅僅是因為覺得賣虧了反悔,漲價再賣並解除前一份合同,仍然是在一套房子換取一份利益的基礎上,也只履行了一份合同,這只能構成違約。但是,如果只有一套房子卻簽訂多個合同,收了幾份錢,事實上根本不能完成全部合同義務,又沒有退錢,那麼其主觀就顯示出非法佔用他人財産的惡意。

  此外,法院一旦裁定凍結,不經依法解除,房産便不得私自交易。陳芳隱瞞不説,明知道房産已經出售過,法院一審也判決了,房子被凍結不可能過戶給買房人,履行不了合同還簽訂合同,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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