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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新車曾維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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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民盧女士買新車近2年後發現,該車在商家交貨前竟然已進行過多項維修。盧女士懷疑買到了二手“翻新車”或事故車,找到商家理論,但遭遇4S店和廠家“兩不管”。無奈之下,她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廣州兩級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決賣“修復車”的廣州市華馳福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構成欺詐。

  購車人質疑:新車售出前有維修記錄

  2009年6月21日,盧女士與廣州華馳福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購買福特蒙迪歐轎車合同,當年7月11日,商家交付了車輛,盧女士支付了178550元車款及其他費用,簽訂了《新車交車確認表》。

  然而,新車開了1年8個月後,盧女士發現車右前門立柱飾板開裂。2011年3月14日,盧女士在另外一家4S店維修時發現,該車竟然在售出前就有過維修記錄。

  “難道買的是事故車或翻新車?”盧女士將銷售商和廠商雙雙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惡意欺詐,雙倍賠償。

  隨著審理的不斷深入,有證據顯示,涉案車在交給盧女士的兩天前的7月9日,華馳福威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兩項維修。分別是:檢查ABS燈亮,開關失靈,維修金額0元;右後門修復,附件拆裝,右後門噴漆,右前門噴漆,維修金額1550元。該工單還記載:“洗車碰撞車輛,由洗車那邊付款。”

  對這份重要證據,華馳福威公司認為是檢修發現,所以沒有把這一情況告知購買人,沒有向購買人收取維修費;該車不是事故車,而是不小心刮花了局部後噴漆。

  二審法院判決:銷售方隱瞞事實構成欺詐

  此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時,審判員認為:涉案車出廠檢驗合格,在交付前除了上述兩項維修外,沒有其他維修內容,而該兩項維修並非車輛主要或者關鍵部分的修理;盧女士主張車輛右前門立柱飾板曾開裂,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涉案車即使右前門立柱飾板開裂,除了小心開關車門外,對正常行駛亦無影響。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是新車,不認定商家欺詐。但同時認為,消費者有知悉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公司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侵犯了購買人的知悉權。

  一審判決後,消費者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根據維修工單的記載,“洗車碰撞車輛”,而不是商家所稱的刮花了噴漆。因此,商家在交車之前,車輛已經發生了碰撞。根據現行交易習慣和消費者觀念,發生碰撞屬於較重大的瑕疵。作為貴重消費品,華馳福威公司應當告知購車人,但卻隱瞞了事實,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中院判決購車人退回車輛,而華馳福威應退回車款及稅費。法院同時認為,車輛係原廠合格産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碰撞,並非假冒偽劣産品,車輛在使用中也不會對上訴人人身構成損害的風險,因此,對於雙倍返還車款,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廣州市華馳福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返還車款178550元、車輛購置稅15260元。

  宣判後,記者就此案致電廣州華馳福威公司,該公司行政部林經理表示,此案交給了律師處理,他們將考慮申訴。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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