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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物流公司運丟價值1.3萬茅臺只賠3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峽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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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託物流公司運送9箱酒,結果該物流公司運輸中弄丟了1箱價值1.3萬餘元的茅臺,由此引發一場官司。近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終審此案,認為作為托運方的食品公司未對貨物進行保價,只能根據合同最高賠償限額獲賠300元。

  法官提醒説,如果委託快遞或物流運送價值較大的貨物,最好進行保價,不然貨物弄丟很難得到滿意的結果。

  事件回放:托運茅臺酒未選擇保價運輸

  去年3月17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託員工小黃將9箱酒托運至上海。當天,小黃將這9箱酒交由盛輝公司承運,並未選擇保價運輸。在運輸途中,盛輝公司將其中1箱價值1.3萬餘元的53度新飛天茅臺酒弄丟,導致收貨人拒收貨物,其他8箱酒從上海被退回。

  該食品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協商無果後,向晉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盛輝公司賠償因托運物遺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3萬餘元。

  托運方認為,盛輝物流保單上關於“對每件價值高於300元人民幣的貨物,托運人應選擇保價運輸……實行保價運輸的,承運人按托運人聲明的貨物價值或損失比例賠償;無保價的貨物最高賠償額每件不超過300元”的約定是該公司單方面作出的格式合同,屬“霸王條款”,是違背公平原則的無效格式條款。

  盛輝物流辯稱,該公司拿出的托運單正面左下方採用加黑、加大字體印有“背面的特別約定”,托運方的員工已全面了解過,並簽字確認。保價條款的意思,是托運方付更高運費,承運方承擔更高風險,條款是公平合理的。

  法官説法:未保價賠300元不違反公平原則

  晉安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托運方未對所托運的貨物進行保價,應自行承擔由此産生的風險,所以不支持托運方高於300元索賠額的訴求。

  該食品公司對判決持有異議,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上訴。

  福州市中院的法官認為:無保價情況下的限額賠償,與保價情況下據實或按損失比例賠償的區別及意義在於:對於托運人而言,以更高付費換取更低風險;對於承運人而言,則因更高收費承擔更高風險,此種約定並不違反公平原則。

  最後,福州中院駁回了托運方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涂明 通訊員 邵惠)

  來源:海峽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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