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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實行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教育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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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將降職或就地免職

  本報訊(記者 龍超凡)凡發生嚴重安全問題或學校安全工作連續兩年被縣級以上教育部門一票否決的單位、學校,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應降職或就地免職。這是福建近日出臺的《學校綜治安全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試行)》中的規定。

  辦法規定,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因所轄單位和學校主要領導對學校綜治安全工作不重視、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到位,導致學校安全管理混亂或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實行對單位和學校評選精神文明、黨建先進等綜合性榮譽的資格,以及該單位、學校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予以一票否決與責任追究制度。

  辦法還規定,各級教育部門、學校及個人在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晉職晉級、職稱評定時,應將學校安全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的適用條件納入評定考核重要依據。在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時,應當書面徵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學校安全工作機構的意見。教育組織人事部門將有關幹部抓學校安全工作的實績作為年度考核、選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一票否決對象,一年內取消被評為先進、模範等各種榮譽稱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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