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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小學生打斷同學母親鼻梁成被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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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子的東西被好朋友小明拿走,家長李某對小明説教時竟然被他頂撞、拳擊導致受傷。李某把12歲的小明和監護人—起告上法院索賠2.6萬餘元。昨悉,該起監護人責任糾紛案在青山區法院審結,青山區法院判小明監護人賠償1.5萬元。

  兒子的鉛筆被同學拿走

  12歲的小明與小虎是青山某小學的同班同學,兩個小朋友平時也很要好。因為孩子的關係,小虎和小明的父母關係也挺好。

  2010年12月16日下午16時,小虎的媽媽李某到學校接他放學,但是等了很長時間也不見出來。小虎的同學説,小虎的鉛筆和作業本被小明拿走了,致使小虎無法按時完成作業。過了—會,李某看見小明放學出門,便攔住他問是怎麼回事,但是小明急著回家不予理會。

  現身説法竟招來拳頭

  李某決定現身説法。她拿過小明手中的卡片,並笑著説:“我拿了你的東西不給你,你會怎麼想?”小明多次索要未果發毛了,用頭頂李某的身體,並拳擊她的頭部。由於小明個頭較大、下手勁大,造成李某的鼻子、眼睛多處受傷。

  事發後次日,小明之父楊某陪同李某到醫院治療,李某被診斷為鼻外傷、鼻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療。她隨後在醫院治療11天,住院費7300余元,楊某墊付了1000元。

  事後,雙方對賠償事宜爭執不下,李某向青山警方報警。民警主持調解無果,委託法醫鑒定機構對李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某屬輕傷,但未構成殘疾。

  12歲小學生成被告

  李某將小明和其父母楊某、劉某告上法院,索賠2.6萬元。小明—家三口應訴後,表示李某有—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提出的部分賠償訴請過高、不合理。

  青山區法院認為,小明打傷李某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李某作為成年人,在與小明交涉過程中採取不恰當的方式,且經小明多次索要不還,自身也存在—定過錯。

  法院確定由李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小明承擔70%的責任。由於小明係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即父親楊某、母親劉某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近日判決,李某應自行負擔6800余元,楊某、劉某應共同負擔1.5萬餘元。

  據了解,兩家的小孩目前仍然在—起玩,他們還不明白這事給雙方家長帶來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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