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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交強險時應一併繳納車船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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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3月22日訊(記者 劉紅傑) 近日,我省對《山東省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發佈《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凡在我省辦理交強險的車輛,均應繳納車船稅。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一併繳納車船稅。

  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止,按月計算。對於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對於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

  對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拖拉機、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機動車、外國駐華使領館車輛、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

  對納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公佈的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型目錄的機動車,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根據車型目錄的規定免徵或減徵車船稅。

  保險監督機構應督促保險機構認真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義務,定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相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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