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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企業乾股6年後獲利30萬 副主任獲刑1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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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番禺石碁鎮信息辦副主任被法院認定受賄30萬

  官員替人辦事謀好處後收受10%企業股份,6年後兌現得款30萬元,收受“乾股”是否構成受賄?

  近日,廣州市中院對原番禺區石碁鎮政府信息辦副主任溫某收受他人“乾股”一案作出終審裁定,認定溫某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據悉,這是2007年兩高出臺《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番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首例乾股型受賄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現年51歲的溫某原係番禺區石碁鎮政府信息辦副主任。2004年,為方便承接信息化建設工程,廣州市某計算機有限公司沈某在溫某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讓其挂名成為該公司股東並佔有該公司10%的股份。2009年至2010年間,溫某利用其負責石碁鎮信息化建設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承接石碁鎮一些網絡及視頻監控項目中給予幫助。

  其中,在平安校園的工程中,因無需招標,溫某便指定沈某的公司負責施工。在政務中心信息工程中,溫某事先透露了工程參數給沈某公司,並否決了其競爭對手公司,從而幫助沈某公司成功中標。

  據了解,沈某公司成立之初註冊資本為300萬元,10%的股份相當於30萬元。2010年12月間,因沈某公司打算將註冊資本增資為1000萬元,遂以股份轉讓的名義,將溫某持有的10%“乾股”兌換為現金30萬元送給溫。

  近年來受賄手段更具隱蔽性、狡詐性,權力乾股已成為一種新型受賄方式,《意見》明確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就此認為,溫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而根據相關量刑規定,受賄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等,遂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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