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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交警遭拘”案何以不了了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3: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珠海新聞網-珠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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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獲悉最新消息,沸沸颺颺的網民“安東一怪”因在網上發帖而被漣水縣公安局拘留9天案件,終以網民撤訴而塵埃落定。(3月21日新華網)

  去年11月19日晚上,淮安網民“安東一怪”──卜延兵駕車下班回家途中發現,與他相向行駛車道上好多轎車、摩托車都使用私自改裝的氙氣大燈,那個亮度刺得根本看不清前方。於是,他于次日在淮安本土網站──淮水安瀾陽光紀檢板塊上,發表一篇帖子《漣水交警大隊──你媽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氣大燈呢》。11月25日即被拘留9天。從看守所出來後,他一紙訴狀將漣水縣公安局告上法庭。今年2月23日,淮陰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沒有當庭宣判。3月12日,原告卜延兵以與被告漣水縣公安局的行政爭議已妥善解決為由,向淮陰區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並獲准。

  卜延兵撤訴了,作為法院,審判工作是結束了,但是,作為一個公共事件,似乎不能以“私了”完結。在公眾看來,有兩個問題需要答案。第一,縣公安局拘留卜延兵是否合法?卜延兵在帖子中使用了諸如“你媽眼瞎了嗎”、“能不能做點人事呢”等侮辱性語言,確實缺乏文明素質,需要進行批評。但其帖子的本義不過是要求交警隊管一管使用私自改裝的氙氣大燈問題,不管對錯,提出建議是公民的權利;而且所“罵”的是作為政府屬下的交警隊,不是具體的個人,也談不上侮辱人格或侵犯名譽權問題;那麼,公安局對其拘留9天是錯誤的,侵犯了公民權利。現在撤訴了,不能對這個是非問題不了了之,應該有一個結論。如果法院認定卜延兵錯了,拘留是正確的,就可以警示廣大公民今後不能隨意批評政府;否則,也應該公開結論,讓公安局吸取教訓。豈能如此不明不白地“私了”?

  第二,卜延兵究竟為什麼先告狀後撤訴?説是“與被告漣水縣公安局的行政爭議已妥善解決”,那麼,究竟是怎樣解決的?已經拘留的事實是不能通過“穿越”而糾正的,那就是作了補償?總之,請把撤訴的具體理由告訴公眾。公眾需要對上述兩點知情,以據此判斷法律是否還有尊嚴,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否得到實現,而不能是一筆糊塗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指出:“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原告申請撤訴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准許撤訴的裁定”。那麼,人民法院為什麼准許原告撤訴?也不妨簡單地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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