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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銷基金能“獨立”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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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基金的代銷機構,包括首批獨立第三方銷售,或許投資者與筆者一樣,有著一個最深刻的疑問:代銷基金能獨立嗎?

  其實,早在基金第三方銷售之前就出現了第三方理財機構,而獲得首批牌照之一的諾亞正行集團公司諾亞財富,正是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典型代表。

  所謂第三方理財,是由獨立於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不代表和隸屬於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型企業。不偏重任何一家産品供應商,而是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通過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所需的投資産品,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

  而與之類似,基金的第三方銷售機構在起步初期也同樣紛紛宣稱自己要做專業、獨立和公正的基金投資機構,不為公司或個人的短期利益而犧牲投資者的真實利益。

  而這也正是包括銀行、券商和直銷在內的多種渠道無法實現的核心價值。

  然而,市場不免發出疑問,基金第三方銷售能做到真正的獨立公正嗎?是否具有這個能力與執行力呢?

  我們了解,在以往的基金銷售中,銀行收取高額的尾隨佣金和其他客戶維護費用,在産品的推薦上頻繁出現短視、頻繁勸申贖等不客觀的現象。為此,很多客戶也因此遭受了基金投資上的損失。不少代銷銀行的聲譽度也因此受損。

  為此,好買財富董事長楊文斌認為:“公正獨立是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同時共需要制度上的保證。例如研究與銷售的隔離,我們銷售團隊向顧客推薦的基金必須是我們研究團隊構建好的基金池中的産品。而在激勵上,實行不歧視原則,及推薦産品不與基金公司給的佣金高低挂鉤。”

  在他看來,第三方要“站著把基金賣出去”,而所謂的“佣金不歧視”也才是一家獨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得以長遠發展之計。

  而在眾祿基金看來,引導基金銷售渠道以客戶為導向而不是以任務為導向,提高基金銷售渠道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才能賦予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資者更多的選擇。

  除了制度上的保證,給第三方銷售機構一定的盈利空間或許才是其做到獨立的長久保證。為此,《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鼓勵代銷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具體為“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用。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

  為此,幾家第三方銷售機構均表示,將以不同形式收取一定的增值服務費,具體可能是通過幾家年化投資收益提取一定的費用,或者在申購和認購費中一併收取,抑或以會員費的形式,按照提供服務的等級收取。但具體方案幾家均為最終確定。

  諾亞正行表示,與基金公司共同設計專戶理財基金産品,除收取基金管理費,還會約定超額利潤分成條款,即基金産品的實際投資回報率超過預先設定的産品收益率,諾亞正行收取部分超額收益作為“增值服務費”。

  對於市場上對第三方銷售機構額外收取費用的顧忌,楊文斌認為:“費率真的不是我們關注的重點,真正幫客戶賺到錢才是根本,也是收費的基礎。我們並不是來走低價格路線的,我們是走專業路線的。”

  確實,包括好買、諾亞在內的機構原本扮演者“導購”的角色,如今如何實現代銷和專業投資顧問的角色轉化,需要他們自身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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