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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警察可查公民身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寧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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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8日,有廣州市民發出微博稱,在街上遇到民警要求查驗其身份證,“還將身份證號輸入讀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壞人,好嚇人啊!”警方對此作出解釋,《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證法》都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警方有權進行盤問,並查驗其身份證。

  其實,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居民身份證法》,在原有4種場合可以查驗公民身份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查證範圍。新法已經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民遭遇被查證,只是新法施行的結果。

  有人還有疑問:警察是不是可以“隨意”查公民的身份證?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警察在路上截停公民,要求查驗身份,並進行盤問,是謂警察的截停權。它既然是一種公權,且是行政程序、刑事程序的一部分,那麼當然必須受到嚴格限制。截停權,絕不是警察任意盤問、折騰公民的權力。警察檢查公民的身份證的範圍,必須嚴格限制于《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比如: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等等。

  什麼才算警察依法盤問“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呢?不妨看看美國的“布朗訴德克薩斯州”案。1971年某天晚上,警察巡邏時,在一個“毒品交易高發地帶”,攔住了布朗,要求其亮明身份,布朗表示拒絕;之後,警察輕拍了布朗的外衣,也沒查出毒品,但還是以他“拒絕接受盤問,違反德克薩斯州法律”為由,將其投入監獄。這個官司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認定警方違法,州立法違憲:

  首先,當警察盤問某個公民並限制他離開時,警察就“扣押”了那個公民。此種情況就適用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中禁止“不合理扣押公民”的規定。

  其次,既然這是在“扣押”公民,那麼應由警方舉證有理由懷疑對象正在犯罪。本案中的警察找出的理由只是當地販毒的人很多,最高法認為這不構成“合理懷疑”。最後在布朗律師的追問下,警察承認:當時截停布朗,只是想弄清他的身份!最高法認為:這種目的不能忽視第4修正案中保障公民“不受不合理扣押”的規定。

  本案最終確定的原則是:在通常情況下,一個警察如無可信的理由(至少是合理的懷疑)認為某人正在違法,就不可以截停他,查驗他的身份——公民不受警察無故干擾的自由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也許有人會問:何以香港執行那麼嚴格的身份證制度(港民外出必須隨身帶證,接受警方查驗)?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敏康認為,香港在這方面不值得中國內地借鑒。這一方面是受制于香港的特殊防偷渡的歷史背景;一方面也的確存在合法性問題。相反,美國法律嚴格限制警察任意截停公民,更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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