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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臨澧3月20日訊(通訊員易繼華)3月19日,湖南臨澧縣法院對一起以販毒付“好處費”為幌子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1年9月14日,石門縣三聖鄉農民陳某某因無錢花銷,欲以麵粉當毒品騙錢,遂準備6小包麵粉和2部手機作道具。次日上午8時許,陳某某來到澧縣張公廟鎮榮家和墟場,物色到出租車司機吳某,謊稱租其車去臨澧縣城。
在車上,陳某某從隨身攜帶的挎包裏掏出6包麵粉放在車內駕駛室紙巾盒內,告知吳某是毒品,要求保密,接着用自己的一部手機假裝撥打自己另一部手機,佯裝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並在電話裏稱手裏僅有毒品600克,而對方需要800克,並故意讓吳某知曉通話內容。於是,陳某某對吳某稱再購毒品200克尚缺資金20000元,佯裝通過電話多處向朋友借款,並向吳某説如能為其借款20000元,則還本後付30000元“好處費”。
吳某見有利可圖,即到某銀行自動取款機前為陳某某支取現金17000元,陳某某得錢後,陳稱尚欠的3000元另向朋友去借,並將6小包麵粉留在車上後下車借款,購進尚缺的200克“毒品”與車上的600克“毒品”在一併販賣他人,並要求吳某代為保管好車上價值30萬元的6包“毒品”,陳某某遂攜款逃離。不久,吳某感覺被騙,便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即將陳某某抓獲,並追回贓款14700元發還吳某。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謊稱販賣毒品缺資金,並給受害人付鉅額“好處費”,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受害人吳某明知陳某某從事販毒的犯罪活動(雖然客觀上不可能構成犯罪)仍然向其借款,企圖獲取高額利息,應當對其予以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