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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盜竊案被告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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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上午,備受公眾關注的“58”故宮失竊案一審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判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1萬3千元。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中新社北京3月20日電 (記者 于立霄)故宮失竊案被告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後,石柏魁的辯護律師黃長勇20日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黃長勇稱,故宮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被盜物品既不是文物,又沒做出價值鑒定,石柏魁將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石柏魁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為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額15萬,能否作為盜竊數額認定,一審判決給出了這樣的回應:由於被盜展品的特殊性,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對展品的價值作出具體的鑒定結論,但投保金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黃長勇認為,涉案的9件展品作為被盜物品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由於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就被盜展品的價值出具鑒定結論,投保價格僅作參考,被盜展品並非文物,而是倣真藝術品,此案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法律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黃律師説,石柏魁盜竊的展品沒能鑒定出真假,量刑10年以上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判處其13年確實過重了。

  黃長勇還表示,法院根據在故宮內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是沒有法律依據。他説,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實施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只有在金融機構進行盜竊,才可作為情節特別嚴重。不能因為石柏魁是在故宮盜竊就要重判,此案不能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悉,在新中國成立後、故宮歷次盜寶案中,石柏魁成為獲刑最輕的一人。之前的5起盜寶案,其中三人被判無期,兩人被判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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