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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散步燈光不亮摔傷致殘 主管單位被判賠14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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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傍晚時分,市民黃女士到公園散步,因天色昏暗,加之警示標誌不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她不慎掉進公園內的雨水排放溝,致八級傷殘。為此,黃女士將對該公園及該雨水排放溝負有管理職責的兩行政主管部門告上法庭。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黃女士獲賠14萬餘元。

  2010年9月13日傍晚,家住邛崍市的黃女士與朋友相約來到住家附近的河濱森林公園散步。當時,天色已暗了下來,正在散步的黃女士不慎掉進了公園內的雨水排放溝,造成腰椎骨折伴不全性癱瘓。經鑒定,黃女士傷情屬八級傷殘。為此,她訴請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黃女士作為散步者,在天色昏暗、燈光不亮的公園人行通道上行走,無法預知有雨水排放溝橫貫人行通道,也無法預知設置在雨水排放溝前的防護鐵鏈缺失,黃女士已經盡到了行人謹慎注意安全的義務,沒有過錯。兩被告對河濱森林公園的雨水排放溝存在共同交叉管理的責任,由於疏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即60%和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賠償黃女士8.7萬餘元和5.8萬餘元。一審後,兩被告提出上訴,近日成都中院二審開庭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受傷後 舉證並不難

  道旁的大樹、失修的天橋、無蓋的窨井、廣場健身設施……生活中,因公共設施瑕疵造成人身、財産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本案二審法官説,部分市民認為有的公共設施是免費為公眾提供的,遇到這種情況只有自認倒楣。《民法通則》明文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管理人,就是對這些公共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因此,如果市民因公共設施瑕疵導致權利被侵害的,可依法要求對這些公共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法官稱,黃女士的遭遇屬於特殊侵權。對這類侵權案件,在舉證時,被侵權人只需證明自己存在受到傷害的事實即可,而無需證明對這些公共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存在過錯。有沒有過錯,由侵權人自己證明。這樣的規定即利於公眾維權,也利於敦促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認真履職。(夏旭東 赫耀文 成都晚報記者 鎖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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