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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市制度 須五方面改革並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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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終止上市,標誌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又向前邁出了一步。但由於種種原因,實際退市的公司很少,截至目前,滬深兩市退市公司共計70余家,其中,績差公司因連續虧損而退市的49家,其餘公司的退市則因為被吸收合併。為更好地實現證券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上市公司管理層不斷改善經營、提升業績,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可以考慮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改革證券發行制度。當前,我國企業的上市資格仍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由此造成對上市資格的爭奪,而一旦獲得了上市資格,則必然也不願被剝奪,所以一旦上市公司處於困境時,公司就會想方設法地通過各種方式維持其上市地位,地方政府也會採取措施避免上市公司退市。因此,要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首先應從源頭著手,改進目前的發行上市制度,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更好地滿足企業的上市需求,使上市資格不再稀缺。這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有效途徑之一。

  第二,豐富退市判斷標準。改變事實上以利潤作為單一退市標準的局面,引入市場交易類指標,包括衡量交易活躍程度的交易量指標、反映市場估值的交易報價指標等;同時綜合考慮主營收入、凈資産等評判標準。另外,如果上市公司嚴重違背“公平、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嚴重違反交易所上市規則,以及不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在信息披露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等,也應被終止上市。

  第三,推動場外交易市場的規範化發展,為退市公司提供可交易的場外櫃臺市場。在完善目前終止上市公司股票代辦轉讓系統的基礎上,鼓勵建立其他不同層次的交易平臺,以增加退市公司股票的流動性,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第四,嚴格“借殼”重組條件。目前,允許績差公司被“借殼”重組是此類公司被市場炒作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退出機制的名不符實,市場化的退市標準難以實行。因此,應限制乃至禁止“改名換姓、脫胎換骨”式的“借殼”重組,這樣做的目的與股票發行制度的設計初衷是一致的,因為核準發行並上市的對像是特定的主體,當該主體不具備上市條件後即應退市,而欲“借殼”的公司應按照核準的條件自行上市。

  第五,針對不同的板塊設置不同的退市標準。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以及當前多層次資本市場不同板塊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建議本著“區別對待”和“最大可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出發,對不同板塊設置不同的退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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