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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磊一審判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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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主犯

  據新華社電(記者張旭東、徐冰)備受公眾關注的“聶磊涉黑案”32名主犯20日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産,在青島市開辦紅星遊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擴張勢力範圍,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查明,十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了解,此案的其餘分案將於3月底前分別在青島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充當聶磊“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另案審查處理。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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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
  • 剝奪政治權利
  •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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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犯
  • 組織成員
  • 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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