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船東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獲支持 三行政機關異議遭法院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申請人因所屬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導致重大海損,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異議人遂以其與申請人之間具有的行政關係不受海商法調整、為清除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污染而産生的相關費用不屬於法定限制性債權、申請人所屬船舶不適航因而喪失責任限制權力等為由,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案情簡介】

  三行政機關對設賠償基金提異議

  2001年4月,韓國SEKWANG船務有限公司 (簡稱S公司)所屬“大勇”輪在中國長江口附近海域發生碰撞導致重大海損。2002年5月,S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數額為417333計算單位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所謂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海商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一項賠償制度,其目的在於更好地保障海上運輸的穩定有序發展,保護船舶所有人及其有關當事人的利益。基於海上運輸的特殊風險,以及其投資規模大,一旦發生事故損失也大的現實特點,為保護航運業參與者的利益,積極鼓勵人們從事航海運輸,早在中世紀的歐洲就已出現現代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雛形,如船東對本船造成的任何損害僅以船舶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

  2002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S公司申請後,上海海事局、東海漁監局、上海市環保局等異議人卻向法院遞交書面異議。但法院最終駁回了異議人的訴請,准予申請人S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精案評析】

  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混為一談

  海事賠償責任限定制度作為一種與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相悖的特殊賠償制度,是指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承租人等,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後,可依據法律規定,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限額內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院認為,本案中,三異議人認為S公司須依法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政責任,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與S公司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係,一旦S公司被允許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則其行政處罰力度和行政處罰費用會受到影響。該異議不僅混淆了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更是將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混為一談。相關主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能否成立尤其是基金的設立與否,與海事、漁事及環境保護等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並據以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並無法律上的相互影響。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並不意味著相關主體最終能夠得以限制賠償責任;不設立基金也不意味著相關主體最終不能夠得以限制賠償責任。

熱詞:

  •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 SEKWANG
  • 申請人
  • 駁回
  • 大勇
  • 行政法律關係
  • 基金獲
  • 異議
  • 實體權利
  • 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