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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負責”不如當下明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0: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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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擬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實現責任到人。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我贊成《長江日報》評論員關於問責制需要反思的觀點,理解對最大縱深的“消極防禦預案”能否“落地”的懷疑。我要説的是,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首先要讓當事公務人員在公務行為之前明確自己有何責任。

  在美國的公務行政制度運作中,最起碼的一條是,每個人在執行公務時,都必須以自己的行為對法律負責。出了事的話,任何一個人都必須使陪審團相信,他在執行命令時是確信該項命令不違法的,否則,執行者照樣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責任,該坐牢的還得坐牢。在這條規則之下,美國的高層領導很難在一項違法行為中,任意推動自己的下屬。

  儘管我國在最近立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整個行政生態中仍然流行“理解的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官大是理,人微言輕。有些安全事故和腐敗案件被追究,浮出水面的那些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責任者,有的本來難以承受之重,有的可能是受命頂包。很多真正的責任者,説客觀點是挂一漏萬,説直接點是金蟬脫殼,法紀利劍往往與他們的外套還相距甚遠。

  正是因為我們沒有像西方人那樣相當在意當事人是不是“知法犯法”,特別是對“知法犯法”的重懲事實上沒有成其為一項重要原則,導致很多人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權力意志辦事,看領導臉色行事。事後,強者可能一推了之,弱者無奈替別人擔責,有人在利益攸關的權力和輿論的庇護下受到同情與關照,也給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選擇性執法”預留了空間。反過來,造成整個社會責任不清,運行失序,行政失信,有些惡性事件反復上演。

  如果我們把公務行為的主體,無情地鎖定在法律約束範圍內,首先讓他直面法律的威嚴,並規定,為了守法,不惜“頂撞領導”,可以斷然拒絕,甚至付出行政運行的其他成本,那將大大減少“知法犯法”。這樣,把違法犯罪的風險必然倒推到更具有權力的領導和上層,使其行為沒有退路,權者必然收斂“行政智慧”,必然減少事後隱患。在這樣的前提下,再來談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我們沒有太多理由堅持懷疑。再説,你現在的責任都分不清,難道多年後還更容易廓清,人們會更有擔責的自覺嗎?

熱詞:

  • 終身負責制
  • 明責
  • 知法犯法
  • 長江日報
  • 權力意志
  • 頂包
  • 該項
  • 依法辦事
  • 紀檢監察
  • 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