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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臨期食品”公示專櫃應制度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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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廣西桂林市東環路的喜洋洋超市裏,新設立的“臨期食品”專區公示牌格外醒目。超市為何設立“臨期食品”專區?“臨期食品”究竟怎麼界定?(3月19日《桂林晚報》)

  所謂“臨期食品”,就是指那些快過保質期的食品。同時因為食品種類不同,保質期不同,其“臨期”的界定也不盡相同。為此,國家工商總局對於“臨期食品”做出了暫時性的規定,比如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臨近保質期為最後45天;保質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臨近保質期為最後30天等等。

  “臨期食品”畢竟沒有過保質期,消費者食用之後,並不會對身體健康帶來危害。但另一方面,因為很多消費者買回家的食品,並不是馬上就食用,一旦放置時間太長,就會超過保質期,帶來無謂的浪費;如果消費者沒有注意而食用,就可能對身體健康帶來危害。

  像桂林市這樣,為“臨期食品”設立公示專櫃,並且適當降低價格,鼓勵消費者購買的辦法,無疑是一個雙贏舉措。它一方面做到了信息透明,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把是否購買“臨期食品”的選擇權交給了消費者;另一方面,也抑制了商家企圖矇混過關,把“臨期食品”當普通食品出售的逐利衝動。

  這一舉措值得充分肯定,也理應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廣。問題是,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前不久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在轄區內推廣“臨期食品”公示,但細則尚未完善,國家也沒有出臺正式的法規條例,也就是説,目前並沒有相關強制性規定。像桂林市這幾家設立“臨期食品”公示專櫃的超市,只是在當地工商部門的建議之下採取的一種自覺行為。如果有商家不接受工商部門的建議,不那麼自覺,這一做法還是推廣不下去。

  因此,要想讓“臨期食品”公示專櫃的做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廣,讓更多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就應對法律法規做進一步的完善,讓其成為一項商家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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