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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行為“終身負責”註定有名無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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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近日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有人為之歡呼,似乎又一項“制度創新”誕生了。

  “終身負責”好比“終身保修”,責任之重重在“終身”,意味著出來混,終究是要還的。公務行為效果或近或遠,有些行為“後效”立現,但有的被問責,有的被放過;有些行為“後效”要等多年後才顯現出來,只能“秋後算賬”。終身負責,則責任追究不是“只在朝朝暮暮”,從理論上説,公務行為不負責任的風險大增。

  但所謂“終身負責”,是相對於公務行為發生之當下而言的,等於寄希望於將來。對不負責的公務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是社會正義的一個方面。法諺雲,“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對於不負責任的公務行為,如果不能及時追究,就會有人權利受損;將來追究,正義已經“遲來”,按理“不是正義”。對公務行為的責任追究,必須立足當下,所謂“終身負責”充其量是一種不得已的補救措施。

  終身負責直接針對的是兩種情況,一是當下該承擔責任而未被追究,二是公務行為的“後效”只能觀之於將來、責任只能將來追究。兩種情況,可能是由於不作為、亂作為,可能是由於違反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原則,總而言之是權力不規範,不受監督與制約。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結果往往就是責任不能落到實處。責任當下得不到落實,我們卻設想責任會在將來受到追究,這實在是一件令人缺乏信心的事!

  現在實行依法治國,我們不妨再從法律和政治實踐兩個方面作進一步探討。

  公務行為的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必須訴諸刑事和行政訴訟,而刑事和行政訴訟都有一個時效問題,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是5到20年,行政訴訟時效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顯然,公務行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受到時效限制,不可能“終身負責”。當然,黨紀政紀處分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發現公務行為有問題,隨時隨地可以處分隨之。

  而從世界範圍來看,發達國家無不強調對權力的實時監督與制約,如果權力行使不規範,人們可以循代議體制和司法等多種途徑尋求救濟,重在即時糾錯。假設某地領導動議建一座“國際機場”,預算100億元。茲事體大,必須保證決策不出大的問題,如果當下不負責,100億元就打水漂了。制度文明,就是保證程序合法,先進行可行性論證,再根據論證情況走民主決策程序,防止領導人拍“腦袋”。

  揆諸中國現實,不乏有地方因領導拍腦袋而建了“國際機場”,閒置在那裏二三十年,但有誰想到過要他“終身負責”?真要他負責,領導大可以辯解説,不是機場建大了或者不該建,而是繼任者沒有把地方經濟搞上去。當然也有像鄭筱萸退休之後被查處的案例,但他們的問題往往涉嫌違法犯罪,且在法律追訴期內,根本就不是針對一般公務行為的“終身問責”。

  要公務人員負責任,當務之急還是規範權力,讓人民群眾都來監督和制約權力,施加壓力和影響,使權力立即負責、當下負責,誰不負責誰丟飯碗。“終身負責”,更像是一張空頭支票,千萬別用它麻痹了我們規範權力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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