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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不當 得給員工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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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肖某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1月11日,肖某由於工作原因與其部門主管發生爭執,雙方隨後發生激烈爭吵,後被同事勸散。1月20日,公司以肖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與肖某解除勞動合同。肖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公司稱,肖某的惡劣行為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已經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來處理並無不妥,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依據。

  勞動仲裁部門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有依法進行勞動管理的權利。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關於“嚴重”的程度法律沒有明文界定,應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是,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中並未對何種情形為“嚴重”進行事先界定,沒有細化條款,缺乏可操作性。肖某的過激行為,應屬一般的違規行為,應當受到單位的批評教育,公司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肖某來説有失公允。因此,公司與肖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違法,應予撤銷。在調解無效後,仲裁部門裁決公司支付肖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300元。

  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劉安財表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與肖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不給肖某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部門的論述、裁決正確,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劉安財律師提醒職工群眾,在工作中難免遇到類似的情況,如果覺得企業有違法行為,不要被他們的説辭所蒙蔽,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柳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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