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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截查點查驗身份證”應格外慎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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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為提高中心區域社會面防控能力,廣州市警方在市區主要路段設立54個固定崗、8個機巡組和16個截查點。截查點民警攜帶“警務通”,要求被截查對象出示身份證件,然後,將身份證件號碼輸入至“警務通”裏,發現有“案底”的人員,將會嚴格盤查(3月19日《羊城晚報》)。

  “走著走著,迎面來了兩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證,還將身份證號輸入讀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壞人,好嚇人啊!”這是一位被查驗過身份證的廣州市民發的微博。其實,除非幹過壞事,否則大可不必感覺“嚇人”。相反,用這種方式把有“案底”的人“揪”出來,“良民”的安全將更有保障。關於這一做法,搜狐網作了一項網上調查,截止到3月19日15:30,82332人參與投票,認為“對犯罪分子有威懾作用”的有27860人。

  不過,認可人數更多的調查選項是:“我是良民,不要這樣侮辱我”,有38639人。有人認為“侮辱”的反應過於激烈,但按照有關部門的説法,警方並不對每位路人都盤查,“警員根據目測,僅對形跡可疑的人員以及攜帶的物品進行截查”。從人堆裏把少數人“拎”出來,意味著他們“可疑”,清白的人因此感覺受到“侮辱”,未嘗不是一種正常心理反應。

  震懾和打擊犯罪,讓部分人感覺受到“侮辱”,這些都是從後果角度説的。但結果好壞的評價,替代不了對這一做法本身是否合法進行考量。

  關於警察查驗身份證,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四種情形:(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由於規定不甚明確,實踐中出現一些爭議,北京律師李方平和法學博士陳傑人先後為此與鐵路公安“較真”,前者還于2008年與北京鐵路警方對簿公堂。法院認為,警察查驗身份證並未實際侵害原告權益,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判決也受到一些質疑。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第十五條關於警察查驗身份證規定中增加一種情形:“(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而“截查點”難以歸入其中。

  如果説在居民身份證法修改之前,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在截查點查驗身份證是否合法存在不小爭議,那麼,在法律修改為警方“擴權”之後,在法律規定之外的場合查驗身份證,必須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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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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