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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鎮志未審驗不能出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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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地方誌工作規定》今年開始實施

  本報訊 (記者林洪浩 通訊員龐愛萍)記者日前從廣州市地方誌辦公室獲悉,《廣州市地方誌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今年開始實施,《規定》對廣州市的地方誌工作有多個新突破, 首次提出地方誌要遵循開門修志、修志成果全社會共享的原則,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地方誌工作;同時明確提出,街、鎮、村不能私自修志,街、鎮地方誌書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後,方可公開出版。

  地方誌稿要公開徵求意見

  據市地方誌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在總結前兩輪修志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地方誌工作遵循開門修志、修志成果全社會共享的原則,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地方誌工作”。

  具體要求為:一是地方誌工作機構應通過互聯網、報刊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地方誌編纂工作的意見、建議。二是地方誌稿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是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方誌館(室),收藏地方誌和地情文獻,向社會免費開放。四是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情信息庫和地情網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庫、網站查詢、摘抄地方誌。

  街鎮志書要經工作機構審查

  針對近來各個層級的地方誌“滿天飛”的現象,《規定》對以街、鎮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的編纂機構、業務指導部門、審查驗收、備案等做出了規定,要求:以街、鎮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應當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主持,並接受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街、鎮地方誌書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後,方可公開出版。

  由於村和社區不屬於行政機構,《規定》僅要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在地社區志、村志編纂的業務指導,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但村志、社區志出版後3個月內,應當向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報送出版物及電子文本。

  明示或暗示作假將通報批評

  《規定》針對地方誌工作中涉及的幾大行為主體,分門別類明確了各自的違法責任。其中提到,地方誌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在地方誌編纂中加入虛假資料、故意損毀地方誌資料、故意將徵集到的地方誌資料和編寫的地方誌文稿據為己有、擅自將地方誌稿作為個人著作發表、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或者地方綜合年鑒經批准後擅自刪增和篡改其內容、未按照規定對地方誌書進行審查驗收、未履行相關指導和監督職責。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還有,個人故意提供虛假地方誌資料。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收回其報酬;涉嫌詐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編纂人員在地方誌中作虛假記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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