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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行為終身追責關鍵要終身追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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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3月18日《人民日報》)

  其實有關公務行為終身追責制並非新規,也非首創,前幾年一些地方的有關部門就出臺過類似規定,而且在司法審判和追責案例中已經落實。比如2008年雲南法院系統出臺過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終身追究制;去年年底最高檢也出臺政策規定,明確表示檢察官實行終身追責制;去年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已經退休的領導幹部,江蘇電大後勤處原副處級調研員王世明,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去年安徽和縣碧桂園土地案的處理上,已經離任和縣縣委書記的臨泉縣委書記朱愛民遭到撤職,而其他幾位遭受處分的領導幹部均是職務已經發生了變動的幹部。

  然而,要想公務員的公務行為終身追責制度真正産生作用,有效的約束公權,遏制領導幹部的違法亂紀行為,筆者認為,落實公務行為終身追責制的核心和關鍵在於向香港和外國學習,司法上實行終身追訴制度,對於公務員的公務行為的追訴時效不設置年限限制,可以永久追訴。

  眾所週知,我國實行追訴時效制,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期限限制,超過了期限就免除追責,不再追訴。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換言之,一旦公務員的公務行為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時效,檢察部門就不能依法對公務員的違法違紀的公務行為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罰懲處,終身追究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就淪為了一紙空文,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和效果。

  筆者認為,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實行終身追訴的時效制度,可以讓違法、犯錯的公務員永遠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期,即使犯罪行為過去N年依然有可能遭到起訴,被繩之以法。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提升公務行為終身追責制的威懾力,才能真正約束公權力的行使,才能有效的預防腐敗。實施公務行為終身追訴制的公務行為終身追責制才能成為一把永遠高懸在違法違紀公務員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何勇)

熱詞:

  • 終身負責制
  • 追訴時效
  • 人民日報
  • 有期徒刑
  • 刑法
  • 領導幹部
  • 刑事責任
  • 死刑
  • 犯受賄罪
  • 沒收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