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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失竊案一審宣判被告獲刑13年罰款1.3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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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石柏魁一審照片。人民網記者楊成攝

  今天上午, “58”故宮展品被盜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石柏魁盜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今日上午九點半,石柏魁穿著橘色號服被押上法庭。辯護人認為石柏魁盜竊犯罪情節較輕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法庭認為石柏魁盜竊情節嚴重,判處13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一萬三千元人民幣。

  去年5月8日晚上,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內,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他先後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之後逃離現場。第二天因銷贓未果,又將手中四件展品丟棄。

  今年2月17日,石柏魁出庭受審,並當庭否認預謀盜竊。公訴人認為:石柏魁構成盜竊罪,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後果嚴重,所竊物品珍貴稀有具有不可複製性。建議對其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其辯護人認為,盜竊數額無法確定,失竊物品的投保價值不能被認為是財産價值。在故宮裏盜竊並不能認為是法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記者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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