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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宮展品被盜案案犯一審獲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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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7日,震驚全國,甚至轟動世界的故宮失竊案上午九點半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來源:中新網

  【新民網訊】據人民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李婧) 今天上午, “58”故宮展品被盜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石柏魁盜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今日上午九點半,石柏魁穿著橘色號服被押上法庭。辯護人認為石柏魁盜竊犯罪情節較輕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法庭認為石柏魁盜竊情節嚴重,判處13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一萬三千元人民幣。

  去年5月8日晚上,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內,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他先後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之後逃離現場。第二天因銷贓未果,又將手中四件展品丟棄。

  今年2月17日,石柏魁出庭受審,並當庭否認預謀盜竊。公訴人認為:石柏魁構成盜竊罪,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後果嚴重,所竊物品珍貴稀有具有不可複製性。建議對其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其辯護人認為,盜竊數額無法確定,失竊物品的投保價值不能被認為是財産價值。在故宮裏盜竊並不能認為是法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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