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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權可作抵押去貸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林業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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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省出臺《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對貸款對象和條件,林權抵押的範圍、程序、用途、期限及利率等作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從事林業合法生産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産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林業企業 (法人)、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都可以成為貸款對象。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用於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産必須具備 《林權證》,且産權清晰無爭議。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産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林權。《辦法》還規定國家重點公益林、林權有爭議、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權不得用於抵押。

  林權抵押後,經評估機構評估,該林權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重復抵押;林權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進行流轉或林木採伐。同時,抵押權人因處置抵押物需要採伐林木的,採伐審批機關應按規定優先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有條件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林業産權交易市場,對抵押權人需在林業産權交易市場處置抵押林權的,林業産權交易市場管理方應給予積極支持。(趙曉平)

  (來源:國家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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