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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公佈”不足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安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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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永紅

  日前,省消協公佈了2011年消協系統受理的十起典型案例。令人費解的是,這十起案例中的當事人沒一個有具體姓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要麼被“某”字代替,要麼被直呼為“銀行”、“房地産開發商”。筆者以為,這種“隱名公佈法”不足取。

  首先,“隱名公佈法”不利於違法者汲取教訓,改邪歸正。執法和監督本身就該體現一種剛性和硬性,容不得存有過多柔性與軟化,違規違法經營者就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因此,消協大可不必顧慮實名公佈會不會對企業形象造成負面影響、會不會導致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實踐也證明,教育不法經營者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公開曝光。相反,相關執法監督部門若只是對違規經營者進行“蜻蜓點水”似的不點名批評,則很難幫助其迅速改正錯誤。由於未被“指名道姓”地批評,少數不法經營者會感覺 “不疼不癢”,繼續執迷不悟:“就算被抓到,又能耐我何?其他消費者無從得知。 ”

  其次,“隱名公佈法”不利於其他消費者日後維權。試想,消協如果不公佈違法經營者的姓名,其他消費者從何得知是哪些企業、哪些商家在不誠信經營?他們如果連侵權者是誰都不知道,談何採取措施防範類似侵權行為發生?

  最不容忽視的是,“隱名公佈法”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工商及消協等部門公信力的懷疑。因為看不到違法經營者的真實姓名,消費者不免産生多種猜測,致使消協和相關政府部門形象受損。試想,若是連對違規者公開點名的勇氣都沒有,誰還能指望他們真心誠意地為消費者仗義執言?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在我國,除個別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要公開審理。即使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要公開進行。法院審判尚可公開進行,消協公佈已決案件的當事人真實姓名,有何不可?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了消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這一職能。也就説,消協“指名道姓”不僅不違法,而且是正確履職的表現。

  每年“3 15”前後,各地工商、消協等部門都會公佈一些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公佈案例旨在懲戒違法違規行為,伸張正義,以儆效尤,從而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作為消費者的“娘家人”,消協為了消費者的利益,該讓不法經營者“不高興”時就得讓其“不高興”。侵權就該受罰,批評須點實名。唯有這樣,實施侵權行為的經營者才會有所顧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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