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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是某單位的一名公務員,因違反了組織紀律受到了單位組織的處分。然而,我對組織的處分決定感到不服氣,認為處分過重。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讀者:宜加
宜加讀者:
你如果對組織的處分感到不服氣,認為處分過重,你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也不會因為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另外,《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