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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織的處分不服氣該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0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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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是某單位的一名公務員,因違反了組織紀律受到了單位組織的處分。然而,我對組織的處分決定感到不服氣,認為處分過重。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讀者:宜加

  宜加讀者:

  你如果對組織的處分感到不服氣,認為處分過重,你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也不會因為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另外,《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熱詞:

  • 處分決定
  • 組織紀律
  • 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 復核
  • 宜加
  • 申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