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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出水面的隱名股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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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輝

  劉侃(化名)來上海打工多年,在上海加工沙石行業佔有一席之地。為把事業做大,劉侃和兩個老鄉吳青(化名)、小丁一起出資成立了乾粉公司。

  經營一年後,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決定把各自名下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吳青,由吳青繼續經營公司。吳青當即支付部分股權轉讓款,但剩餘部分卻拖著遲遲不予支付。劉侃多次追討,但吳青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一會説公司經營不好,沒有錢支付,一會説公司裏根本沒有你的名字,你又不是股東,沒有權利要這錢。

  吳青為何出此言?原來當初該公司在設立時,各項手續均由吳青經辦。不想,吳青並沒有以3人的名義登記註冊,而是私自讓其妻子和兒子作為股東在工商局登記註冊公司,這樣一來,公司和劉侃、吳青、小丁似乎都無任何法律關係了。唯一看起來和公司沾點邊的,就是在股權轉讓協議上除了三人簽字外還有吳青妻、子的簽字。

  劉侃作為出資人之一,並依法轉讓了自己的股權,最終能要回股權轉讓款嗎?

  律師觀點

  上海徐勤律師事務所 徐勤 主任

  要解決劉侃的問題,突破口就在於要根據《公司法》解釋對隱名股東的身份進行認定。

  劉侃、吳青、小丁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除了三人簽字外還有吳青妻、子的簽字,而吳青妻、子為公司名義股東即工商登記註冊中的股東,可以認定吳青的妻、子作為名義股東認可了劉侃的隱名股東身份,並且同意轉讓股權。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公司資産的實際出資人和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中的名義股東經常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一般的,對於實際出資人,我們稱之為“實際股東”;而對於未出資卻具有股東資格的一方,我們稱之為“名義股東”。“實際股東”一旦權益受到侵害,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其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及民法原則,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對於實際的股東地位有明確約定,約定了股權歸屬、投資風險承擔,公司的其他多數股東對於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的關係知情,且實際出資人已經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就相當於公司的其他股東實際上已認可了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實際出資人便享有一般股東的全部權利。

  由此,劉侃可列吳青和吳青妻、子為共同被告訴之法庭。根據股東的權利義務,可確認劉侃轉讓股權的合法性,其訴求應得到法律支持。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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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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