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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絆倒人酒店難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2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社區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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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徐偉2010年6月,潘小姐入住某酒店。潘小姐在衛生間洗完腳後,穿著被打濕的一次性紙拖鞋往外走,到衛生間和臥室之間的門檻處時,不慎從門檻上摔倒至房間的地板受傷。經醫院診斷,潘小姐為右股骨頸骨折,住院醫療費花去了2.2萬餘元。潘小姐復查時,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術後右骨頭缺血性壞死。與酒店協商未果後,潘小姐起訴要求酒店賠償損失33萬餘元。

  法院勘驗現場查實,潘小姐摔跤處的衛生間和臥室之間以門檻作為隔斷,存在落差,高度為1.5cm-2.5cm,門檻臺面的材質為黑色人造石。

  法院審理後認為,門檻的高度設置容易被消費者忽略,存在安全隱患。雖然酒店張貼了安全提示,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免責。同時,潘小姐穿著打濕的紙拖鞋行走,對摔跤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最後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酒店賠償潘小姐各項損失9.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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