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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上玩扣籃摔折胳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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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克元劉建

  學生薑桐(化名)打籃球摔傷後,以學位未儘管理職責,籃筐設置不規範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向法院起訴,向學校索賠兩萬餘元。近日,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定校方對這起校園傷害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姜桐醫療費6491.58元,姜桐對風險預判不足造成損傷,應自擔70%責任。 

  2011年5月,姜桐在學校上體育課。體育教師組織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先進行了跑步熱身,然後由學生自行選擇活動項目。姜桐等學生選擇了籃球競賽,其間姜桐雙手持球躍起扣籃,不料撞擊到籃圈後,反彈力致其仰面倒地,且雙手支撐地面致左手臂受傷。事發當時,體育教師在體育器材室。姜桐倒地後,校醫通知了姜桐母親並陪同至醫院診治。次日,姜桐前往上海市寶山區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結論為左尺骨、橈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姜桐認為,自己受傷時,體育老師不在崗位,未儘教育管理職責。另外,根據國家標準,籃球架的籃圈距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2700毫米(8毫米),而肇事籃球架的籃圈距地面的垂直距離為3050毫米(6毫米),因此,學校的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因索賠事宜協商未果,姜桐將學校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2萬餘元。

  學校對姜桐所述受傷經過及救治經過均無異議,但不同意訴訟請求。校方認為,事發當日老師在籃球對抗賽前組織學生進行熱身鍛鍊,並在籃球對抗賽中進行了一定的指導後才至體育器材室整理器材。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對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制訂了國家標準,但是由於上海市青少年身高普遍較高,故中學一般都採用籃圈距地面的垂直距離為3050毫米的競賽籃球架,學校認為籃球架的高度與姜桐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以案釋法

  籃圈高度不達標應擔部分責

  法院認為,籃球運動是對抗性較強的體育運動,本身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參與者本身均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參與者均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姜桐作為已滿14周歲的即將畢業的初三學生,對籃球運動的運動風險具有認知,而其自願、主動地參與了籃球運動,其應當對危險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姜桐在其持球投籃未中,撞擊籃圈後仰面倒地受傷發生在瞬間,即使體育教師在場,也無法完全避免學生在運動中産生損傷,現要求體育教師在學生體育運動中避免損傷的産生顯屬苛求。因此,姜桐對其自身損傷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籃圈的高度問題,法院認為,在上海尚未制訂相關的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標準前,學校仍應按國家標準安裝設置體育器材。本案中,學校所使用的籃球架是成人籃球架,故增大了學生投籃不中而倒地受傷的概率。姜桐因投籃不中倒地受傷,故可認定籃球架設施不當是損傷後果的誘因之一,學校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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