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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規定公園內建餐廳將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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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吳亞東 《廈門經濟特區公園條例》近日經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從近日起實施。條例規定,公園內不得規劃建設餐廳、酒吧、歌舞廳、夜總會、賓館、酒店、會所等商業經營設施以及有礙景觀或者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建設餐飲、娛樂等營業場所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根據條例要求,今年上半年廈門市政園林部門將首先對全市公園範圍內已經建設的餐飲、娛樂等設施情況進行詳細的摸底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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