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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強迫購物最高處罰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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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美麗的天山天池。 (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參團旅行最痛苦的事情,莫過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旅行社轉團、被導遊強迫購物或變相強迫購物了。今後,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旅行遭遇被旅行社單方面轉團、拼團或強迫購物導致權益受損的,可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旅行社將受到最高5萬元罰款。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條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旅行社應獨立經營旅遊團隊業務,需轉團、拼團的,應徵得旅遊者同意,並在旅遊合同中載明。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單方面轉團、拼團。旅行社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到指定地點購買商品或購買指定商品。旅遊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假冒偽劣或失效變質的商品要求退貨的,旅行社先行賠償後,可以向旅遊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或銷售者追償。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單方面轉團、拼團或者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到指定地點購物、購買指定商品等行為,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採取必要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者上調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在執行前的六個月向社會公佈,同一門票價格上調的間隔不得低於三年,上調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製定或者調整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不得強行出售聯票。

  景區內佈滿大大小小攤點,不僅破壞了一些景點,攤販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的行為也讓人反感。此次修訂的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遊景區(點)擺攤、設點,不得誤導、糾纏、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開開心心旅遊,“內急”找不到廁所卻大煞風景。因此,條例首次將旅遊廁所的建設問題納入其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環境、衛生、供水、供電、通訊、安全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對重點旅遊項目、旅遊景區(點)、旅遊線路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旅遊、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經營企業應當重視旅遊景區(點)、旅遊線路沿線廁所的建設。修建與接待客流量相適應的廁所,保證衛生整潔,正常使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局黨組書記池重慶説,有關旅遊廁所問題是首次進入條例,這在全國也尚屬首例。

  到新疆來旅遊,新疆美食也是不能錯過的靚麗“風景”。此次修訂的條例中,還增加了鼓勵特色民族餐飲業發展的內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農牧區特色資源發展鄉村休閒旅遊和特色民族餐飲業,鼓勵農牧民以多種形式參與旅遊業,扶持農牧民開發具有當地特點的旅遊項目。鼓勵依託民間藝術、手工藝、歷史建築、婚俗、傳統節日等資源開展民俗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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