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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吻就開除的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楚天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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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報訊 吳雙建

  媒體16日報道,去年11月21日,17歲的張黎明(化名)被徐州機電工程高等職業學校勒令退學,原因是他在教室內與女同學接吻。校方稱,依據是校規第八章45條,對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學。

  表面看,學校認為教室內接吻,屬於品行惡劣、道德敗壞。其實深究得知,是因為有學生“網戀”引發命案,所以學校就禁止戀愛。開除小張,是殺雞駭猴,“道德敗壞”,是頂帽子。

  將好學生、乖學生留下,將不聽話的學生拒之門外,是一些學校治校的法寶。我制定條款,我擁有解釋權,我擁有處置權……聽著,是不是像要重點打擊的“霸王條款”?

  該校屬於普通高職,並非中小學。17歲,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感情,方式妥與不妥,場合對與不對,需要學校的引導和教育。

  即使是“道德敗壞”,學校就有開除的權利?顯然也不是。因為他們作為未成年人,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受教育權益。

  公權和私權,總有一些邊界。因為農民工不講衛生,就禁止他們進公園;因為上廁所費時間,所以規定員工如廁次數……這些“霸王”屢屢現身,枉顧了人的尊嚴和法律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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