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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訴城管具有範本意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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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廣州市民陳志康三兄弟因為不服海珠區城管的違法拆遷行為,將城管告上法庭,去年底,海珠區法院一審認定城管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程序違法,並因此判定城管敗訴。3月14日,這例廣州首宗訴行政機關違法拆遷案在廣州中院進行了二審庭詢。

  人們期待該案最終以一個公正的司法裁決告終,也相信法院會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一提到“城管”,不管是普通市民,還是知識分子,抑或政府官員,大都搖頭。但綜觀各類媒體報道和網上消息,人們對城管的批評,多為情緒化的發泄。市民和城管的角力,要麼是血淚控訴,要麼是逃之夭夭,要麼是暴力相向。像陳志康三兄弟一樣,拿起法律武器向城管討説法的案例尚不多見,因此,該案具有標誌性意義。

  人們鮮用法律武器和不良城管抗爭,有比較複雜的原因。首先,城管的行為發生比較突然,且時間短暫,受侵害者難以取證;其次,城管本身的一些違法行為,不以文書記載,事情過後就沒了痕跡;第三,城管侵權往往是小事,比如掀翻一個攤子、搶走一筐水果等,很多市民因此忍氣吞聲不願較真;第四,城管的侵權對象以普通市民居多,很多人缺乏法律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不知道怎麼去依法維權。

  但問題是,城管的不良行為雖然傷害的利益不夠大,但長此以往,既敗壞社會風氣,也侵犯民權,更破壞法治秩序。對這些行為,光有輿論的撻伐遠遠不夠,還必須通過較真的手段來對付。總體來説,訴諸法律是比較理性且比較有效的手段。

  從宏觀的層面來説,權利其實無分大小,城管的一些不良行為,侵犯的往往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産權也侵犯人身權,既違反一般法律,也違反憲法。對這些行為的容忍,其實就是對反法治行為的縱容,只有依法抗爭,才能産生實際效果。

  現在,隨著城市市政設施的完善,很多城區街道都安裝了攝像頭,這些無處不在的攝像頭,很有可能就攝錄下了一些違法行為的影像,通過求助公安等部門,比較容易固定違法的證據。被違法行為侵犯的市民,還可以求助於旁觀者,記得留下聯絡方式,請求大家作證。這些,也是依法對抗某些城管不法行為的好對策。

  回顧過去,正因為市民很少用法律手段去對付類似野蠻甚至違法的執法行為,導致某些人養成了不良習慣,甚至自以為老子天下第一。有的人,在日復一日的輿論批評聲中變得麻木,甚至形成了“我是流氓我怕誰”的錯誤心態。

  如果市民多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和各種違法的執法行為作鬥爭。一來可以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來可以警示執法者。

  當然,城市的司法行政部門,也應當在這個特殊時期,重視市民的民生訴求,對於那些遭受執法部門違法行為侵犯的普通市民,如果能夠及時提供法律援助,也不失為一種好的公共政策。

  倘若政府和市民互相配合,堅持用法律武器而不只是對抗甚至採取過激手段來對付違法的執法行為,我相信,執法部門的違法行為會慢慢減少,最終形成文明執法、法治城管的局面。(陳傑人)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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